**本文適合因遭遇交通事故,可領強制險的對象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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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事故日後超過2年仍可請領強制險醫療給付嗎?
安卡有領到喔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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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有2個前提:
1、 醫療收據不能超過2年,比如醫療收據日為112年1月1日,要在收據開立後的2年內申請給付,不能超過2年。
2、 給付金額沒超過強制險的理賠額度,強制險醫療給付理賠上限是20萬封頂,如果原本就已經領滿了,後面不論多少錢當然就無法給付,如果還沒領滿20萬,只要醫療收據在2年內都可以分次申請給付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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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卡在遭遇車禍後在網路上找尋相關保險訊息時,看到的都是要在「事故日後的2年內申請強制險給付」,都是用發生車禍當天去看,可是…安卡被撞之後造成的身體傷痛問題是一直持續的,吃藥1年多都仍不見好轉,勢必得超過2年的治療期了,後面的醫療費用真的都不能申請給付嗎? 想想車禍傷勢比我更嚴重及需要長期復健的人大有人在,那在事故日2年後的醫療給付如果都無法請領,那強制險作為一種政策保險是否太沒保障了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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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著求知若渴的精神,安卡自費去上保險相關課程的時候問了講師,問到了答案,在收據開立後的2年內都可以申請給付。於是安卡整理好收據及申請書再次到保險公司送件時,理賠人員還疑惑,為什麼我又來了? 這案不是已經結案了,而且再次跟我說理賠期限是事故日後的2年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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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 1項:「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,逾10年者,亦同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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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卡就拿出印好的評議書(103評000595),裡面有提到自知受有損害之2年內均可請求的意思不是看事故日,而是看醫療收據日,然而理賠人員連看都不看,說那個評議不是針對我的案子,所以對保險公司無拘束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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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卡接著說,如果不能給付你就寄拒絕給付函給我,我會申請評議,後來沒過多久,理賠金額就匯到我帳戶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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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卡非法學專業,在此不賣弄法學知識,在評議書裡有說明評議委員的判斷理由,有興趣看評議內容的話,請到下列網址下載全文。
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-評議決定書查詢
https://ods.foi.org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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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位理賠人員感覺已經做好幾年了,也算資深了,竟然也是不知道強制險的「自知受有損害」不是指事故日(很多人都會誤以為是事故日),強制險的第14條第1項自知受有損害之2年內均可請求,是醫療收據開立日的2年內均可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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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病友也不要被不專業的人糊弄了,如果尚有還沒申請的給付,記得期限內去申請,超過時間就不能申請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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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卡每日膝,每天的維他命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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